关于组织
卖淫罪的成立条件需符合如下关键因素:
首先,本罪的
犯罪主体需要是具有一般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只需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即16周岁即可构成本罪。
其次,
从犯罪的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并不构成此项
罪名。
这主要是因为本罪侵犯了社会管理制度以及良好道德习俗两个层次的法益。
而在具体的客观行为表现上,则包括有通过各种方法如招募、雇佣、纠集等等方式,来操控或支配其他个体进行卖淫活动;
同时,参与卖淫的人员须在三人或超过三人之上才可认定为此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