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关系中,如果产生了为了满足共同的经济需要以及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款和借款,这些相关的权益和欠款可以被视为合法的共同
债权债务,当双方对此能够明确界定各自的份额时,各方应按比例平等地享有并承担这些责任。
对于因
共同抚养孩子而引起的相关
债务,则是共同的责任,双方应当携手共同承担起这一重任;
但是,如果债务源于任何一方单独
抚养孩子或者
赡养家庭成员的行为,那么该责任便属于个人的范畴,应该由责任方独自担当。《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