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提存公证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
身份证、护照等;
作为
法人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供其合法的法人资格证明以及由法定
代表人亲自签署的身份确认文件,而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
代理人则需出具能够证明他们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法律文书。
2.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构成履行相应义务依据的合同、协议、
担保书、赠与书、司法裁判文书、行政管理决议等等在内的相关文件资料。
3.若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中所述情形,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4.详细列出提存受领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公司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详细内容。
5.对拟进行提存的标的物的性质、品质、数量乃至价值进行详细比对和统计的清单列表。
6.由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能要求申请人额外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提存公证规则》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
代理人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