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一定就会产生案底。
此处的“案底”,特指历经法院审讯并判决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整个人物资料、犯罪行为及详细描述、审判过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诸多要素的档案资料。
而刑事案底,则指的是特定罪行在经历了法庭审理后所得到的正式宣告和记录。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虽然被视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时所采取的临时性手段,旨在剥夺那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但它并非刑事处罚,仅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已。
故而,刑事拘留与案底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只有经过刑事处罚之后才能形成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