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在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时,应严格遵循地域
管辖原则;
若双方选择通过协商达成
离婚共识,应前往其中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手续。
离婚作为一项重大的涉及个人身份权益的
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到婚姻
登记机关的申请过程中,不得
委派他人
代理相关事务。
申请时需准备双方的
结婚证书、户口簿、
身份证等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
复印件,以及全面详尽的
离婚协议书。
该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对于
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关键议题的明确表达,同时还需要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2.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将对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申请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核实当事人所携带的各类证明文件与证件是否齐备,以及当事人是否满足
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
如果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发现仅有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或者尽管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在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方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将不会受理此次申请。
3.
离婚登记与颁发
离婚证书的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
只有当当事人确实出于
自愿离婚,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关键议题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方案,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才会当场予以登记,并向其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