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轻微违法或仅被判处司法拘留而承受的后果中,并未涉及所谓“案底”之概念。
然而,如若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刑事罪犯即使仅被
刑事拘留,也会记录罪行相关资料,包括与该罪行有关的事实细节、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
这种特殊的档案被称为“刑事案底”。
刑事诉讼法中的
羁押,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案件侦查期间,若是遭遇特定紧急情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他们有权实施临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
然而需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惩处的范畴,它仅仅是侦查阶段中的一个强制手段。
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唯有经过法院审判,被确认为有罪者,才有可能留有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