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大宗财富,原则上都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并需予以平均分割。
然而,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被视为
个人财产:
一种是在
结婚前由个人财产所购买或转变而来的现有财产,并且该等财产处于某位
当事人的单独名下;
另一种情况是指在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地产,此类财产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所有情况下所取得的财产都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结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无论其位于何人的名下,都将被视为该人的个人财产。
若涉及到货币形式的财产,那么谁实际持有和控制该财产,便可获得相应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