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后男方拒绝女方查看子女,此类情况固然可以选择向警方
报案处理,然而需知这主要涉及到民事纷争问题,所以原则上警方不会进行过多插手。
倘若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子女的
探视权利,然而在严格落实过程中,其中一方或其亲属却利用种种缘由坚决阻止对方行使该项权利,那么被赋予此项权益的一方可以考虑通过所属辖区的居民委员会进行积极沟通与磋商。
如协商无果,可在充分收集相关
证据的基础之上,向人
民法院提出
侵权诉讼请求。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现阶段法院在
强制执行过程中通常只是采取排除妨碍的措施来确保权利得到保障,并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实施
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