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凡经法庭判决有器
徒刑及以上严格
刑罚者,在其服刑完毕或获得特赦之后,如在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法定罪行,则视为
累犯,应依法予以严惩;
然而,对于
过失犯罪以及
未满十八岁的
犯罪行为,则不在此限。
此外,上述所述的期限,对于那些被
假释的
犯罪分子而言,自
假释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