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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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减刑的条件是:(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二、缓刑的条件是:(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二)已经执行部分刑罚。(三)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减刑的条件是: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二、缓刑的条件是: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已经执行部分刑罚

(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作为对于刑罚制度重要性的理解,我们需要详细了解减刑与假释各自的适用条件。

首先,关于减刑的适用情况主要如下:

1.首先,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几种类型惩罚的罪犯;

2.被告人在执刑过程中,应该积极遵守各种法律规定,接受先进的教育和改造,展示出真正的悔罪态度,或者表现出明显的立功表现,这将获得减刑的机会;

甚至在行为上有所重大立功的,理论上理应得到减刑的宽恕。

以下是可能引申出减刑可能的具体表现方式:

1.阻止其他犯罪分子实施任何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2.向司法机关举报在监狱内部或外部的任何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翔实查证属实的3.具有新颖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的技术改良创新的行为4.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场所舍身去救助他人的努力5.在抵挡自然灾害或消除重大事故的过程中有出色表现的行为6.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行为。

再次,关于假释的适用,其具体要求如下:

1.适用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已经执行的判决刑期必须超过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实际的服刑期须满十三年或以上,并且在监牢内始终保持良好的遵纪守法状况,勤勉接受现代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罪态度,并保证没有再次实行犯罪的可能性,这样才能申请获得假释的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约束。

然而,对于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不能得到假释。

这是我们对于刑罚法律的严谨描述,同时也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则,严格遵守法纪规定,尊重法律严肃性,维护社会安宁状态。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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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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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因为犯事入狱了,我们都很担心他,想咨询一下减刑假释规定适用内容有 哪些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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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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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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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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