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遇到借据原件遗失的情况,虽仅保留了复印本,但依然具备向法院提出投诉的资格。
然而,在向法院提交
申诉之前,您仍需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要求。
只有当您的诉状完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之际,法院才会予以接收和审理:
首先,申诉的发起方应为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其次,诉状中应当明确列明被告如何明确;
再者,诉状必须包含具体且适当的
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最后,所涉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
民事诉讼范围并且由受诉法院具有
管辖权。
如若您的诉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法院将会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
立案,并及时通知双方
当事人;
而对于未能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诉状,法院将在同一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定,宣布不予受理。
如果您对该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行使上诉权利进行救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借据的原始凭证丧失后,仅凭
复印件不宜独自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若需使用复印件作为
证据以佐证原件已经失落的情形,则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前提条件:
第一,应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辅证;
第二,对方当事人应当对复印件上的内容予以确认;
第三,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需提供能够印证其真实性的原件或能提供相关线索,以便核实原版的确切存在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