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探视权应予中止的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若是探望权人或其所携相关人员染患严重传染病或其它
重大疾病,可能由于病情蔓延而威胁到子女的身体健康;
其次,若探望权人在其探访过程中有任何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的
侵权行为或
犯罪举动,皆会给子女带来实质性的损伤;
另外,倘若探望权人和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导致子女坚定地拒绝该权利人的探望,此时也应视为适宜中止探视;
最后,如有任何可能妨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其他状况发生,同样应当对此种情况加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终止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