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拥有户籍而无房产的情况下,通常无法获取到应有的
赔偿。
这是由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对象为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补偿与安置资格均基于房屋本身的存在。
若无相应的房屋资产,便无法取得相应的补偿权益。
然而在
集体土地征收案例中,尽管
当事人并未持有房屋,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如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在
征收补偿环节中可获得相应比例的权益。
在
拆迁过程中,农民有权按照拆迁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安置规划,向拆迁方提出补偿要求。
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需经过合法审批,且不得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将不予认定。
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亦不予补偿。
若仅有户籍而无房产,则无法享受到对房屋价值的补偿权益。
但仍可享有土地及安置补偿,至于具体的安置方式,则由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
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