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或使用商品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可向售卖该产品的商家寻求理赔。
若经商家赔偿后,发现生产商或向此商家出售商品的其它经销商负有责任,商家有权向他们追讨赔款。
(二)若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受
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同时,他们同样有权向商品制造商请求赔偿。
(三)当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如合法权益被侵犯,也有权向提供服务的商家索求赔偿。
(四)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且原企业经过分立、合并等变动,他们有权向变更之后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新企业要求赔偿。
(五)如果是
非法经营主体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消费者既可向该违法行为者主张索赔,亦可行使向
营业执照持有人索赔的权利。
(六)对于因为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消费者同样有权向售卖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商家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