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裁决书的
强制执行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故意拒绝履行有关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等文书所记载的义务时,相应的行政机关或是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其中的第三方,均有权向行使审判权的初审人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书,以此来保证法律权威与公正的维护。
若经审查确认实施强制执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初审法院亦可授权该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
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