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
证人是否必须参与庭审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强制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控方提供的证人常常只需以书面形式证明案件事实即可,无需亲自出庭。
但针对辩方,如此要求则更为严格,辩方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以口头陈述方式提供
证据。
若辩护
律师发现在案件中有可能作为辩方证据的证人,便有权向法庭提出将他们
传唤至法庭作证的请求,以此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有效证明。
当然,这些由辩方传唤出庭的证人,必须得到法庭的同意才能履行此项职责。
其次,就刑事案件中的追诉期限而言,是
从犯罪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而如果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延续的情形,则应该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另外,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新的违法行为,那么这之前的罪行所对应的追诉期则是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如若在已经过去的二十年后,仍有意愿对那些罪犯提起
诉讼,就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关于特定的刑事
追诉时效期间的长度,则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程度来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所有能够用于查明案件真相的材料均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范畴。
同时,作为证据,还须经由调查取证经证实其真实可靠才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