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在
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子女探望问题,应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见解;
具体内容涵盖了探望方式、探望时间、探望频率等相关事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明确指出:
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拥有对其子女的探望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
探望权利的运用方式和时间长度等具体事项,双方可通过共同商议来予以确立;
倘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由审判机构做出最终判定。
若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行为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法庭有权依法暂时终止其探望权,待影响消除后再行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