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
诉讼中,作为唯一授权委托人仅限于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他们有权利委派自己的
律师作为代理人。
2.当涉及到
刑事诉讼时,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未离案,则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可代替其行使代理权委托
辩护人。
3.在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从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那刻开始就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对于
自诉案件而言,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从案件受理的那一刻起就有特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