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与
遗嘱并非具有相同的
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乃系当夫妻决定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对于
离婚事宜进行深入探讨后所签订的协议,而遗嘱则是被
继承人生前为处理自身遗产而订立的文件,二者属于性质截然不同的
法律关系。
遗嘱要想产生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五个必备条件:
首先,遗嘱人在设
立遗嘱之时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所表达的内容须为遗嘱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和意愿;
再者,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此外,遗嘱内容必须能够实际执行且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最后,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亦不能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至于离婚协议,其要想产生法律效力,同样需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均自愿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离婚协议中明确记载了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关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事项的协商结果;
再次,双方
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最后,在
婚姻登记机构完成了
离婚手续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