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国法律制度,
刑事拘留期间自公安机关正式给予涉嫌
违法行为的嫌疑人送达
拘留证,并实施相关拘禁
强制措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及实际执行的刑事拘留过程中,
拘留期其实是由法律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相应时长共同组成的总和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