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协议方式达成
离婚协议后,直接承担
未成年人照顾责任的一方有权依照约定,向未直接承担责任的配偶一方
追讨相应的
子女抚养费用。
倘若约定无法落实,该方仍可依法向法庭提
起诉讼,争取子女
抚养费的权益。
经由法院作出的裁决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若对方仍未能积极主动地承担义务,可以凭借此项生效判决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围绕
起诉离婚的情况,直接承担未成年人照顾责任的一方同样可以参照
离婚调解书或是
离婚判决书所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相关条款,向未直接承担责任的配偶一方提出要求;
假如在此过程中面临障碍,他们还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或者选择另行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维护子女抚养费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