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纠纷引发的打斗行为导致对方受到了轻微人身伤害,我们通常采取的是治安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惩罚手段,而非刑事意义上的处罚形式。
因此,这种情况并不会留下永久性的犯罪纪录(即我们常说的“案底”),仅在公安系统内有相应记录而已。
当然,如若事件达到轻伤或更高等级的伤害程度,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面临
刑事拘留的风险,届时便会真正地留下犯罪纪录了。
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暴力行为,例如殴打他人或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我们将依法予以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同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而对于情节较轻者,可能只需要接受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