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
欺诈人而言,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有明确的
欺诈行为,这意味着刻意地向他人传达不实信息,而不论其形式是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是隐匿事实。
欺诈行为通常是积极行动表现出来的,然而,当其作为消极状态,特别是保持缄默,这必须基于法律、合约或商业常规规定而必须揭示事实的义务,若未及时通知,那么它方能确立为欺诈的概念。
2.必须存在明确的欺诈意图。
欺诈意图,即指有着欺骗他人的坚决动机和欲望,这种意图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是明白地将对方引入歧途的设计意图,亦即行为者深知自己所表达的事情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清楚地了解对方在判断上出错的可能性;
其次,是故意引发被欺诈者作出错误决策的意图。
这两种意图在本质上阻碍了被欺诈者自主形成意见的权力。
(二)至于被欺诈人,要达到有效认证欺诈行为的标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受到欺诈行为的影响而误入迷局。
被欺诈人进入错误的境况与欺诈人为达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之间应有直接的关联性。
若是被欺诈人并未受其影响,抑或是即便有所涉猎,但这个错误并不是由于遭受欺诈而产生的,那么欺诈行为便无法得到认定。
2.必须因策略性的错误而导致其意志的表达,也就是错误和意思表示之间应有明确的从因到果的连带关系。
倘若被欺诈人的确产生了误解,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对其观点做出任何表达;
或者虽然他尝试表达自己的想法,但其决策并非由错误引起,那么欺诈行为仍然无法确立。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被欺诈者必须通过向上一级法院或
仲裁机构
提出诉讼,方有权撤销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