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形成,须由出席会议并享有
表决权的
债权人超过半数以多数票赞成方能通过;
同时,该决议所涵盖的待偿还
债务总额应达到无
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或更高标准。
对于所有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会议的决意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首次债权人会议由国家法院组织并主持,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最迟可在十五天内如期举行。《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