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之间因为感情失调而产生了分歧与冲突,那么在遵循法律
法规及相关程序的前提下,他们确实有权利选择
离婚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和沟通,就诸如离婚事宜、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关键性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亲自前往任何一方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离婚登记。
其次,若双方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且其中某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他/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并不相同,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