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累计的巨额资产原则性地属于夫妻双方联合拥有的
共有财产,依法应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各自享有。
然而,只有以下两种情形才具备被视为
个人财产的可能性:
第一种情况是,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由个人所持有并经过购买等方式转变为现有财产,并且该物品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
其次,则是指在婚后阶段,有一方配偶的父母全额
出资购置不动产并将其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此时也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在此基础之上,其他所有条件下所产生的财产都必须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婚前所存在的财产,根据谁持有、谁拥有的原则,无论其形式为何(例如金钱),只要有人占据即视为其所有者获得了相应的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