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
伪造或
变造的
信用卡进行支付或结算的行为;
(二)将已过期失效或被银行注销的信用卡继续用于支付或结算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合法持有并已经激活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或结算的行为;
(四)故意违反银行相关规定,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核准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按期偿还
欠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银行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