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经出租人的明确批准将合同中的租赁土地进行再租赁或
承包,则属于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租人有权以此为理由,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
这一点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只有在经过出租人的具体同意之后,承租人才有权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
土地租赁经营权转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手中,并与该农户共同与出租方建立起新的租赁关系。
而在此之前,之前的
承包方和出租方在相关土地上的租赁合作关系必须随之终止。
此外,依据第三十五条的规章制度,当涉及到土地租赁经营权的相互交换以及转让等事宜时,
当事人需向当地的
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在此情形下,未经合法登记的交易活动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