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债务等诸多
法律关系之中,
债务人即为有义务按照约定之条件,对另一方负有为或者不为之一系列行为的
当事人。
在这个关系链条之中,债务人的身份具有特定性,仅此义务主体方须对
债权人负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以及进行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债务人既可由自然人担任,亦可由
法人机构扮演,甚至当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之时,同样具备成为债务人的资格。
简而言之,债权人乃是借款给他人之人,即所谓的债主;
而债务人则是欠下他人款项,需偿还
债务之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
欠账人。
至于第三人,则是指与债权债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相关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