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并非所有公司均为
上市公司,但亦可被收购。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收购方可以通过获得股份的渠道来晋升至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列,亦有权借助投资关系、订立协议以及其他各类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质性控制者。
此外,收购方还可采用上述多种方式及途径,来达到获得公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在这其中,收购人包含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角色范畴。
而在第六条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时,收购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且若收购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组织,则应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都不得借由公众公司收购之机,对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