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与"
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从主观心理状态来看,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行犯罪;
相反,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中,涉案者必须明确知晓其参与的活动实际上被利用于信息
网络犯罪。
其次,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诈骗罪通常涉及到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欺骗受害者,从而获取他们的财物;
然而,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中,涉案者所从事的往往是为诈骗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以及广告推广等协助性工作。
再者,
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则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范畴。
最后,在定罪标准方面,诈骗罪的起刑点主要取决于骗取的财物价值,现行法律规定的起刑点为人民币3000元以上;
相比之下,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定罪依据主要在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对于
诈骗罪的认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而非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二,在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财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误认为真实情况,进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单位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第四,在主观方面,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过失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