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
抵押人的行为已对
抵押财物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之时,
抵押权人便有权利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种导致
抵押物价值缩水的行动;
反之亦然,若发现抵押财物的价值已经下降或丧失,抵押权人也同样有权利恳请抵押人采取积极措施以恢复抵押财产的原状,或者提供与其价值损失量相当的替代保障。
因此,当所抵押之财物因故不复存在时,这意味着
抵押权也跟着消亡。
若是查明并非因抵押人自身行为而导致抵押财物灭失的话,那么抵押人便无需再为上述抵押义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