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拘留审讯时期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在14天上,而且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出。
若拘留期已经超出此范围,但相关人员并未获得
批准逮捕,那么应立即解除其所实施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然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以决定执行的
刑事拘留行为,
拘留时间的长短应该是由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批准逮捕申请进行审查的总时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