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侵犯名誉权所导致的赔偿损失,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受害者进行财产损害补偿。
尽管名誉权本身并非财产,无法直接进行经济交易,然而,由于该项权利与公民及法人的财产权获取和丧失息息相关,因此,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势必会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产生影响。
例如,公民可能因为名誉受损而失去某份工作的机会;
法人则可能因为名誉受损而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此外,受害者为恢复名誉而付出的费用以及相应的开支,同样被视为财产损害的范畴。
财产损害不仅涵盖了现有的财产损失,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
只要是由侵犯名誉权引发的后果,侵权方都应对其进行全额赔偿。
其次,对受害者进行
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
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者名誉利益的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