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过期的药品进行全面销毁处理。
2.对相关
责任人员以及涉嫌制造或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机构)进行严厉的
处罚决定,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至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涉及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者,我们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我们将全力追溯该批药品的来源渠道,并对所有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4.对于没有任何购货凭证的药品,我们可以参考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来确定案件的价值。《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