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方面受到
刑拘并不能营造出
案底的痕迹。
所谓的“
刑事案底”,乃是法院依据审判程序,经对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和判断后,将有罪判决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迹、
犯罪事实、审判过程中所经历的事项以及判决结果等相关信息建成的记录档案。
然而,在此过程中的
刑事拘留并非实质性的
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具有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从而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所以说,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之间有明显区别,
拘留仅仅是侦查环节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并不具备生成案底的功效。
唯有经由刑事处罚,才能形成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