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是指在
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人由于其违反交通
法规并导致他人遭受合法财产或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需依据法律规定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涵盖了
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两个方面。
其中,财产损失范围则囊括:
修理费用、贬损价值赔偿款项、车辆残余价值减少款项以及运营车辆因暂时停业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