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如需直接向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并寻求法律保护,那么其提出此类诉讼请求的有效期限应自他们已知晓或应该知晓行政部门已做出某项具体行政决定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这个时间限制应为六个月。
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该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或缩短的特别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某种特定原因,诉讼当事人是基于
不动产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且该不动产权益问题从行政部门做出行政行为至今已超过了二十年的时间;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无法确定行政行为作出日期等,导致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有效期限已经超出五年以上,则人民法院将不会接受并审理此类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