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配偶失踪情形,可依法向法庭申请
诉讼离婚。
在此情形下,无法相见的
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提出正式的
离婚请求。
不论该当事人已经离家多长时间,法院都有义务予以受理;
并且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全面的审理工作;
而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亦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在涉及人身关系的
离婚诉讼中保护离家者的合法权益,此案应交由离家者婚后常住地的所在人
民法院审理。
然而,如离家者的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则由离家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承担审判职责。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地点;
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
自离开住所地之后,至正式提交
诉讼状之日为止,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区域,但包括医院在内的临时住宿场所不在其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