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的期限通常从被交付至公安机关执行之日开始予以计算。
一般性
拘留期间为三日,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将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
批准逮捕;
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
拘留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一旦延长最多不超过四日;
此外,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