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
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所谓的“
案底”。
而所谓的“
刑事案底”,实则特指经由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详细资料、详细
犯罪事实及法庭审讯过程中的记录以及判决结果等一系列相关资料的档案记载。
在
刑事法律领域内,所谓
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自身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针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
犯罪嫌疑分子的暂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的措施,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刑事处罚手段。
换言之,刑事拘留并非我们日常语境中所指代的“刑事处罚”,仅为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所以不具备产生案底的实质内容。
只有经过法院
判决生效确定为有罪者,方能因刑事处罚而累积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