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的明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组建时,必须由出资主体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前往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并领取相应的
营业执照。
经过登记机关批准申请并获得营业执照之后,分支机构有义务向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相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同时,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将由设置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全权承担负责。
而依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任何涉及登记事项的变动,则要求必须在发布决定之日的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申报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备案。
分支机构的
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