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案件经过
立案和侦查阶段后,其程序处理如下:
首先,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
公安机关若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然清晰明了,
证据得以全面且确凿地证明,并依据法律规定能确认嫌疑者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且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那么应将此案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其次,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之中,如果发现原来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该即时撤销相关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
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