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情形之下,女方所收取的
彩礼才可归还给男方。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属于法定情形:
首先是双方尚未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在此前提下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的;
其次是双方虽已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但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未能维持和谐关系;
最后是在恋爱时期男方为表达诚意,主动支付彩礼,然而这一行为却导致了男方经济上的严重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后两种情况均需以男女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