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伪造信用卡或经过欺骗而获取以
虚假身份证明申领的信用卡;
(二)对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予以再使用;
(三)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怀有不良意图进行无限制的透支消费,即在持卡人毫无还款意向的情况下,透支金额超出法律规定额度或期限,且在发卡银行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催缴之后仍未予偿还的不当行为。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业务中最具风险性的问题之一,被视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