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第十条明文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合法地收购并接管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处理和处置这些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所产生的资产时,享有一定权限来进行特定类型的商业活动。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不良资产”这一词汇,属于一种较为广义的表述方式,主要涉及会计科目的坏账科目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
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
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