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和直系亲属,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审理该案件的司法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司法
取保候审程序请求;
2.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应在收到此类法律文件七日内给予回复,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性司法
取保候审”的请求;
3.一旦司法机关决定采纳正式的“强制性司法取保候审措施”,必须立即报导本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检察院检察官或法院院长进行审批;
4.“司法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