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拥有
犯罪记录。
所谓
刑事案底,泛指经由司法机构依法审查后被判定为有罪的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身份资料、
犯罪事实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记录、裁判结果等等的详细档案。
而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
刑事诉讼环节中的
拘留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他们具有直接控制权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的紧急处理手段,其赋予的对象既包括现行罪犯也包括重大
犯罪嫌疑者,目的是通过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以便能够获取更多关于特定事件的
证据材料。
这其中,刑事拘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
刑事处罚有所不同,它并非刑事处罚,仅仅是在调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所以实际上并无
案底产生之说。
而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
刑法规定并受到相应
刑罚,才会真正地影响到个人的
刑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