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
身份信息如若遭受
盗窃,将极易被他人加以利用。
例如,被利用于各类会员卡的登记活动之中,之后再由不法分子二次出售,使之成为更为广阔的隐私泄露途径;
另外,也有部分人员以不加甄别与责任意识淡薄的态度,向网吧提供含有上述敏感信息的无证登记材料,从而为非法言论的散播和涉及非法内容的大规模文档的上传打开了便利之门。
2.
身份证绑定的账户存在着潜在的资产风险。
部分无需身份证传真件即可进行审核的金融应用程序,极有可能在此过程中遭到他人冒用,进而被用于非法借贷等
非法行为之中;
此外,不法分子还可以凭借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银行卡号,获取预留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进而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注册,实现对银行卡快捷支付的开通,以此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并获取不当利益。
3.身份证所包含的基本信息同样有可能被用于骗局或是
敲诈勒索。
犯罪嫌疑人假造身份证前往银行开立账户,继而以
虚假资料进行诈骗,诱使受害者将资金汇入该等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