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受到
行政拘留的,其
拘留期限最多可达到15个自然日;
而如果触犯了
刑事犯罪,那么被拘留人员的拘留期限则最长不会超过37个自然日。
依据相关法制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
逮捕被拘留者,应当在原定的拘留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权申请。
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能被延长,最多涵盖一至四个自然日。
针对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倾向的嫌疑人来说,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接着,人民检察院必须要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就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判决,那公安机关在接到这个通知之后,就须立刻释放当事人,并要毫不延误地把执行过程情况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报告反馈。
另外,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的侦讯调查工作,同时又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时,依照依法
法规,可以对被拘留者采取肇事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进行限制和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